协议约定不属于人防车位交付却发现位于人防区域内,合同标的物显然与实际交付物不相符,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开发商返还款项及利息
协议约定不属于人防车位交付却发现位于人防区域内,合同标的物显然与实际交付物不相符,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开发商返还款项及利息
——熊某等与某房地产公司合同纠纷案法律解析
【关键词】
合同解除 根本违约 标的物不符 买卖合同 车位纠纷
【导读要点】
房地产公司交付的车位与合同约定的条件不符,协议约定不属于人防车位交付却发现位于人防区域内,法院认定构成根本违约,买受人可以向法院主张解除合同并返款相应款项本息。
【当事人信息】
原告: 熊某
被告:某房地产公司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26日,熊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受让人向转让人受让案涉车位使用权,该车位使用期限自交付日2020年10月30日至2088年1月24日,使用期限届满后受让人可无偿使用该车位直至该车位所在的主体建筑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届满之日止,该车位否位于人防区域内。……。转让人应当于2020年10月30日之前,在该车位经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受让人使用,受让人同意转让人无需另行书面通知交付。后熊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相应款项。
2020年10月19日,房地产公司向熊某发出《交楼通知书》一份,通知熊某购买的案涉车位已通过竣工备案验收,达到了交付条件,于2020年10月26日办理收房手续。收房时,熊某发现案涉车位位于人防区域内,属于人防车位。
熊某主张该车位位于人防区域内,合同标的物显然与实际交付物不相符,故拒绝交付,遂诉请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返还合同款。
【法院判决】
【一审】:
1.判决解除熊某与房地产公司于2019年1月26日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
2.房地产公司返还熊某支付的车位款及其利息。
房地产公司交付的车位与合同约定的条件不符,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款项及其本息的,法院支持!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明确约定了原告所受让的车位不属于人防车位,并约定原告受让的车位的使用期限自交付日2020年10月30日至2088年1月24日,使用期限届满后受让人可无偿使用该车位直至该车位所在的主体建筑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届满之日止。但涉案车位交付后,车位位于人防区域内,属于人防车位,与《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不符,故,被告未将符合合同约定的车位交付给原告,属于根本违约,对于原告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买车位的款项17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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